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8號
原 告 張順安
張婉貞
張林職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福勞務有限公司等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各請求被告各給付如附表「請
求金額」欄所示,依法各應徵如附表「應繳裁判費金額」欄所示
第一審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仕興
附表:(金額單位: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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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原告姓名│ 請求金額 │應繳裁判費金額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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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張順安 │ 6,239,228元 │ 62,776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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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張林職 │ 6,317,898元 │ 63,568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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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張婉貞 │ 8,535,382元 │ 85,546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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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計│ │ │ 211,89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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