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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  告 張順安       張婉貞       張林職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福勞務有限公司等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各請求被告各給付如附表「請 求金額」欄所示,依法各應徵如附表「應繳裁判費金額」欄所示 第一審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:(金額單位:新臺幣)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原告姓名│ 請求金額  │應繳裁判費金額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 │張順安 │ 6,239,228元 │ 62,776元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 │張林職 │ 6,317,898元 │ 63,568元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 │張婉貞 │ 8,535,382元 │ 85,546元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│    │       │ 211,890元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