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9號
原 告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基銘
被 告 簡永紳
龔慈祥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765,100 元(
計算式:1,351,100 元+1,414,000 元=2,765,100 元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8,4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