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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  告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基銘 被   告 簡永紳       龔慈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765,100 元( 計算式:1,351,100 元+1,414,000 元=2,765,100 元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,4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