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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  告 鑫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原告與被告崧驊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,921,52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,78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以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