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6號
原 告 鑫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荃成
原告與
被告崧驊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,921,52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,78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以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