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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  告 禎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文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寶崧精密工業股份  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8,464 號)  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64,959 元,應繳   第一審裁判費25,45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24,9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以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