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9號
原 告 京寶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旭勛
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
律師
被 告 全集物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鄧訓杰
人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鄧訓杰存在
債權本金新臺幣(下同)50
0 萬元,請求確認被告鄧訓杰對被告全集物業有限公司存在出資
額7,058,000 元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