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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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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出資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  告 京寶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  告 全集物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訓杰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鄧訓杰存在債權本金新臺幣(下同)50 0 萬元,請求確認被告鄧訓杰對被告全集物業有限公司存在出資 額7,058,000 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