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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  告 維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若薰 原   告 鑽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鎮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      黃郁雯律師       陳秉宏律師 被   告 宇信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,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, 6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以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