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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  告 林柏翰 被   告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召開之108 年 度股東常會之決議。核此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,自屬財產權訴訟,而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,無法審酌 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,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6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7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7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