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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  告 建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被   告 盟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純慧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   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5742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839,569 元(未標明幣別者   同)【計算式:美金59,456元×30.94 (訴訟繫屬日民國10   7 年12月1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)=1,839,569 元】,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21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  元外,尚應補繳18,7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 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