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號
原 告 建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建明
被 告 盟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蘇純慧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(本
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5742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839,569 元(未標明幣別者
同)【計算式:美金59,456元×30.94 (
訴訟繫屬日民國10
7 年12月1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)=1,839,569 元】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9,21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
元外,尚應補繳18,7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
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