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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  告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被   告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成 被   告 金順億科技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定 被   告 龔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87,000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,7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