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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  告 魏瑞祥 原告與被告力得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