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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  告 泉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婕 原告與被告勗弘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495,12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,2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