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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  告 黃鈺淇       黃鈺傑 兼上二人  樂明惠 法定代理人 原   告 黃林玉美 原告等與被告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「請求金額」欄 所示,各應繳納如附表「應繳金額」欄所示金額。又原告等另聲 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27 號受理中,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東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原告  │請求金額  │應繳金額 │ │號│    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⒈│黃鈺淇 │3,359,880元 │34,264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⒉│黃鈺傑 │4,079,880元 │41,392 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⒊│樂明惠 │12,759,880元│124,288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⒋│黃林玉美│1,500,000 元│15,850元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