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
原 告 黃鈺淇
黃鈺傑
兼上二人 樂明惠
法定
代理人
原 告 黃林玉美
原告等與
被告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「請求金額」欄
所示,各應繳納如附表「應繳金額」欄所示金額。又原告等另
聲
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27 號受理中,如經本院
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
費及其他應預納之
訴訟費用,
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
嗣經
駁回聲請
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,補繳
上開裁判
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敏東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原告 │請求金額 │應繳金額 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⒈│黃鈺淇 │3,359,880元 │34,264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⒉│黃鈺傑 │4,079,880元 │41,392 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⒊│樂明惠 │12,759,880元│124,288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⒋│黃林玉美│1,500,000 元│15,850元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