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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原   告 黃容儀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巫黃鑑 被   告 高國証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被   告 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訴訟代理人 曾立賢 被   告 洪玉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一○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,因原告具狀陳明有與對造調解之意願,並聲請再開辯論,本院 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