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
原 告 黃容儀
訴訟
代理人 葉仲原
律師
訴訟代理人 巫黃鑑
被 告 高國証
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
被 告 冠捷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
訴訟代理人 曾立賢
被 告 洪玉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一○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
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
,因原告
具狀陳明有與
對造調解之意願,並
聲請再開辯論,本院
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