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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容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國証、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、洪玉凌間請求 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791,90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05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 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民事上訴狀內雖表明以 巫黃鑑為訴訟代理人並未提出委任狀,如於上訴審確有委任 訴訟代理人,應再補具委任狀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月  1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