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
上訴人 即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
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陳緯紋
被
上訴人即 鋒富貿易有限公司
被 告
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
年12月9日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,500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,3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林雯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