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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訴人 即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原  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緯紋 被上訴人即 鋒富貿易有限公司 被   告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9日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,500, 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,3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雯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