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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緯紋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鋒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8日裁定,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 已於109年1月25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、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。依前開規定,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 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綜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