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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政穎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冒煙的喬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 東會決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。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,上訴人尚未繳納,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永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