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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岑樺有限公司即源璟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6,12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9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上訴人應於 收受裁定後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和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