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履約保證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 約保證金事件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1,45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032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 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。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鈺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