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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文件供閱覽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1315號
聲  請  人 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  原  告         
           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兼上  二人
法定代理人  朱庭界 
上  三  人
訴訟代理人  鄭瑞崙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李幸倫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梁家惠律師
相  對  人 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
即  被  告       
法定代理人 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
上  一  人         
法定代理人  黃盈婷 
訴訟代理人  李佳航 
            黃致穎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民事判決附表編7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
  主  文
聲請駁回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理  由
一、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院上開民事判決附表編號7係依據聲請人於109年4月16日民事準備(四)狀具狀更正為「目前之租賃契約」,並自行於附表範圍欄打「X」(本院卷二第393頁),並於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「請求被告交付閱覽之文件更正如109年4月16日準備四狀所載(同上卷第447頁背面筆錄),是本院判決,並無任何顯然錯誤,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5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  法 官 林玉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(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5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李月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