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66號
原 告 綠闊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政
申
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
律師
黃子浩律師
被 告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如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一○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。
理 由
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,就
本件訴訟於民國
108年10月25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,行
準備
程序。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
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,而本件訴訟經
合議庭認無合
議之必要,且尚未經
言詞辯論程序,
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
官之裁定,由法官鄧怡君獨任審理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
法 官 李莉玲
法 官 鄧怡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書 記 官 吳語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