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恩光
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
律師
何翊萍律師
徐鼎盛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瑞陽
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所為裁定,應予撤銷。
理 由
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,就
本件訴訟於民國10
8年11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,行
準備程
序。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
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,而本件訴訟經
合議庭認無
合議之必要,且尚未經
言詞辯論程序,
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
法官之裁定,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
法 官 黃姿育
法 官 林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徐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