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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一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57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255 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 出理由書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