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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   告 陸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儒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      張碧雲律師 被   告 謝佳宸(原名謝坤興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,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