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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584號 上 訴 人 廖瑞 訴訟代理人 黃清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吉、華誠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8 日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5 萬948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玫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