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05號
原 告 大宅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政翰
被 告 開遠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
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
律師
洪鐶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等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
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前揭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
兩造應於民國110年2月5日前,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
明及檢附相關證據,並將
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佩穎
附件:
一、請兩造確認,107年10月12日所簽立之福壽建案
委任契約書
,被告第1、2期款項所實付金額是否為252263元(即240252
元加計5%
營業稅,明細如被證1)
二、請兩造提供,108年5月26日所簽立之福壽建案委任契約書,
是否有設計委任報價明細(如107年福壽建案)?若有,請
提出;若無,關於建築外觀造型設計報價為何?為何原證三
被告有計算一筆12萬元之金額?
三、原告所請求108年福壽建案契約終止後,依
民法第548條第2
項所請求已處理部分,是僅請求建築外觀設計?或是包含平
面配置討論確定?或是包含其他?
四、原告所請求108年福壽建案契約終止後,依民法第549條第2
項所請求之28,847元
損害賠償部分,是為已進行至室內設計
所花費之時間、精力?或僅為無法取得契約完成後預期之利
益?
五、被告對於溢付金額是主張若干元?若本院認定107年、108年
福壽建案並
非相同契約延續,是否要
抗辯抵銷?如是,何抵
銷?
六、關於爭點第二點更改如下,兩造是否有無意見:
107、108年福壽建案已處理事務所得請求之報酬為何?是否
為第二階段之付款條件之金額?又如為第二階段金額,原告
是否應完成外觀設計與平面配置經討論確定並3D表現圖?原
告是否已經完成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