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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605號 原   告 大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被   告 開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      洪鐶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前揭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兩造應於民國110年2月5日前,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 明及檢附相關證據,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件: 一、請兩造確認,107年10月12日所簽立之福壽建案委任契約書 ,被告第1、2期款項所實付金額是否為252263元(即240252 元加計5%營業稅,明細如被證1) 二、請兩造提供,108年5月26日所簽立之福壽建案委任契約書, 是否有設計委任報價明細(如107年福壽建案)?若有,請 提出;若無,關於建築外觀造型設計報價為何?為何原證三 被告有計算一筆12萬元之金額? 三、原告所請求108年福壽建案契約終止後,依民法第548條第2 項所請求已處理部分,是僅請求建築外觀設計?或是包含平 面配置討論確定?或是包含其他? 四、原告所請求108年福壽建案契約終止後,依民法第549條第2 項所請求之28,847元損害賠償部分,是為已進行至室內設計 所花費之時間、精力?或僅為無法取得契約完成後預期之利 益? 五、被告對於溢付金額是主張若干元?若本院認定107年、108年 福壽建案並相同契約延續,是否要抗辯抵銷?如是,何抵 銷? 六、關於爭點第二點更改如下,兩造是否有無意見: 107、108年福壽建案已處理事務所得請求之報酬為何?是否 為第二階段之付款條件之金額?又如為第二階段金額,原告 是否應完成外觀設計與平面配置經討論確定並3D表現圖?原 告是否已經完成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