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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  告 晉霖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童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長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報酬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1,9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