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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長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麟 訴訟代理人 許進隆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晉霖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童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 時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