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長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尚麟
訴訟代理人 許進隆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晉霖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進童
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
律師
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
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
時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雯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