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19號
原 告 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德勒
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
律師
黃雍晶律師
被 告 許方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
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肆佰參拾元為被告供
擔
保後,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3年2月起至106年3月3日為止受僱於
伊(下稱
系爭聘僱),
惟被告於○○○區○○○路銷售經理
期間,竟於103年7月起至106年3月3 日為止,指示下屬之業
務人員就附表一所示之店家(下稱系爭店家)製作不同版本
之獎勵贊助合約,藉以獲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贈酒(下稱系爭
贈酒)私用,致伊受有共新臺幣(下同)164萬5,490元之損
害,為此
爰依
不完全給付、
不當得利、
侵權行為等
法律關係
,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。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64萬5,4
9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伊雖曾發現業務人員受訴外人林恬
適指示,製作
不同版本之獎勵贊助合約,惟伊並未私用贈酒,該等贈酒部
分置於原告倉庫、部分為銷售點活動使用,
難認原告受有損
害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
心證之理由:
㈠、被告是否有指示業務人員製作不同版本之獎勵贊助合約?如
有,是否該當不完全給付?
1、按因可歸責於
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
債權人得
依關於
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。因不完全給
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
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。
民法第22
7 條分別定有明文,是債務人本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
務,如債務人提出之給付,不合債之本旨,致債權人固有利
益受有損害者,本當
予以賠償。
2、
經查,原告主張
兩造間曾具系爭聘僱關係乙節,業已提出兩
造之聘僱契約書為證(見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74號卷【
下稱審訴卷】第8頁至第9頁),而觀被告坦認:因系爭店家
屬於生意較不好的B級點,沒有辦法獨立賣到給公司獎勵贊
助合約的銷售量,因此伊旗下業務員有以「製作不同版本酒
品銷售獎勵贊助合約」之方式,彈性運用原告公司撥交之獎
勵酒品等語(見本院卷第175頁、審訴卷第86 頁),併觀原
告公司業務總監即訴外人蔣力,要求被告以電子郵件說明南
區「獎勵贊助合約A、B案」情事時,被告曾於106年3月3日
寄發內容載有:「南區於20l4年7月開始夜點合約有A.B案,
共計17家,(A案與B案相差於FOC搭贈酒的部份),店家如
(電子郵件附表,詳見審訴卷第10頁)計有0000-000瓶,百
17 - 847瓶,T12-768瓶,PJ0-31瓶,其中T12-240瓶與百17
-600用於協助補OFF通路寄給圭宏,其餘挪用於夜點活動(
南區B12摸彩餐會與春酒贊助),尚餘T12-193瓶與PJ0-17瓶
」等語之電子郵件予蔣力(見審訴卷第10頁、本院卷第13頁
、第175頁、第176頁至第177 頁),
堪認被告○○○區○○
○路銷售經理期間,其所管理之業務人員確實曾就系爭店家
製作過獎勵條件相異之獎勵贊助合約無誤。
3、被告雖
抗辯係因高雄營業所之經理林恬適指示,業務始會製
作不同版本之獎勵贊助合約
云云(見審訴卷第86頁),惟原
告之南區業務人員即證人何泓緯、朱純慧、曾俊瑋均
具結證
稱:林恬適當時任職區域經理,被告則是夜點通路經理,伊
是受被告指示始開立A、B版本不同之獎勵贊助合約(見本院
卷第106頁至第107頁、第111頁至第112頁、第116頁至第117
頁),何泓緯另證稱:我以A、B版本來製作酒品獎勵贊助合
約,都是跟被告一起做,被告會告訴我們有哪幾間店家,合
約要怎麼開,林恬適算是我們上上一級長官,我們主要的合
約都是跟被告確認與協調等語(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8頁
),輔參林恬適亦至庭證稱其未曾以地區主管身分命夜間通
路主管(即被告)製作不同版本之獎勵贊助合約等語(見本
院卷第102頁至第103頁),
堪認業務人員實係受被告指示,
始會製作不同版本之獎勵贊助合約。
4、至被告雖又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,欲證明不同版本之獎勵
贊助合約實為林恬適指示業務人員製作云云(見本院卷第14
6 頁),惟觀該等對話紀錄,僅能知悉林恬適曾與被告討論
寄存酒之取貨及某次點貨狀況,本院無從依此判定此等對話
與獎勵贊助合約之關連性為何,縱林恬適曾傳遞「你要不要
請業務先算一下,明天處理掉」等語予被告,本院亦無法依
此片段內容,證明林恬適確曾指示業務人員製作不同版本獎
勵贊助合約,本院自不得依該等證據資料,認定被告抗辯有
據。
5、是被告○○○區○○○路銷售經理,負責監管該區域之獎勵
贊助合約製作,其除未督促所屬業務人員核實製作一式兩份
之獎勵贊助合約外,反指示業務人員製作贈酒條件不同之合
約,藉以自中獲取贈酒,足認被告提供之勞務給付,已違反
僱傭契約之忠實義務而未符合債之本旨,對原告有不完全給
付情形。
㈡、被告之不完全給付行為,是否致原告受有損害?
1、是原告就同一進貨量,本僅需依業務人員與店家實際議定之
獎勵贊助條件,給付數額較少之贈酒予店家,惟因被告所為
指示行為,原告反需額外給付系爭贈酒,堪認被告之指示行
為與原告溢付贈酒之結果間,確有相當
因果關係。
2、至被告雖抗辯該等贈酒
非其私用,故主張認原告並未受有損
害,
惟查證人何泓緯證稱系爭贈酒係由被告統一管理(見本
院卷第108 頁),被告亦已
自承系爭贈酒有些係分送予經銷
商或店家、有些提供予業務人員、有些則由南區辦公室策劃
活動使用(見本院卷第177 頁),堪認被告實已透過調配、
使用系爭贈酒,或減免該區域進行贊助、公關、加碼等活動
所需支出之成本,或使店家、分銷商可獲得額外之贈酒,未
論被告使用系爭贈酒之方式是否與其工作業務相關,均不影
響被告實係使用其不應領取之贈酒,該等贈酒於未發放前既
為原告所有,原告就此自已受有損害。
3、又按負
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
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;第1 項情形,債權人得請
求支付
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,民法第213
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
補所生之損害,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,而係應有狀態,
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。故被害人請求賠
償,算定被害物之價格時,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,被害人
於起訴前已曾為請求者,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,如能證明在
請求或起訴前有具體事實,可獲得較高之交換價格者,應以
該較高之價格為準(最高法院101年度
台上字第115號
裁定意
旨
參照),是原告主張其依系爭贈酒之市價共受有164萬5,4
90元之損害(計算式詳如附表二),業就各類贈酒之單價提
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訂貨單為證(見審訴卷第73頁至第74頁)
,則其主張之損害總額為164萬5,490元,自屬有據。被告雖
抗辯該等索賠價額應以成本價為計算(見本院卷第121頁)
,惟此等主張,實與損害賠償法中就受損物價格之認定方式
有異,且被告亦未能提出成本價之相關證明,實難認被告主
張有理。
㈢、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又遲延之債務,以
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
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而應付利息之債
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 %,
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
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,既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,雙方就
利率並無約定,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,依
上開規定
,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該債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(
(於107年12月3日為寄存送達,經10日於000年00月00日生
效,見審訴卷第80頁,故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107年12月
14日)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。
㈣、又原告係依不完全給付、不當得利、侵權行為請求本院擇一
判決,而本院既就不完全給付部分為其勝訴判決,自
無庸再
就其餘
請求權予以論述,
附此敘明。
四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不完全給付請求被告給付164萬5,490元及
自107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六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
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
之
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
【附表一】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原列姓名│商家名稱 │原列電話 │商家電話 │原列地址 │商家登記地址│經銷商│相關卷證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備註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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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2F │舊是貳樓冷飲店 │000000000 │0000000 │高雄市前金區│高雄市前金區│信禕 │原證3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自強一路136 │中華三路141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2樓 │號2樓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信禕商行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高雄市三民區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建安街2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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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Lady │偉翔事業有限公司 │ │00-0000000 │高雄市五福一│高雄市前金區│邦妮 │原證4 │
│ │Vision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路115號 │文武二街36號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樓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邦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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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凱悅 │凱悅商務會館 │ │ │關店 │ │宇群 │原證5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華恩菸酒有限公司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臺南市建平12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街65號2F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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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豹 │真慶行 │00-0000000 │ │高雄市前金區│高雄市前金區│信禕 │原證6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文武二街72號│文武二街72號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信禕商行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高雄市三民區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建安街2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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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艾兒 │艾兒飲料店 │00-0000000 │00-0000000 │高雄市苓雅區│高雄市苓雅區│信禕 │原證7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青年二路29號│青年二路29號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樓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信禕商行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高雄市三民區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建安街2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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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CEO │攸陽餐飲業 │ │0000000 │關店 │高雄市前金區│信禕 │原證8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七賢二路328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1 樓,322號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 樓之1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信禕商行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高雄市三民區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建安街2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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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霞 │百奇餐坊 │ │00-0000000 │高雄市新興區│高雄市前金區│信禕 │原證9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中華三路17號│中華三路17號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BF樓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信禕商行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高雄市三民區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建安街2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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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雙可利 │雙可利小吃店 │00-0000000 │0000000 │高雄市苓雅區│高雄市苓雅區│信禕 │原證10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青年一路311 │青年一路311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B1樓 │號地下層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信禕商行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高雄市三民區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建安街2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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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9 │DOREME │多來米小吃店 │00-0000000 │00-0000000 │高雄市前金區│高雄市前金區│信禕 │原證11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光復一街2 號│光復一街2 號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1 樓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信禕商行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高雄市三民區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建安街2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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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 │凱渥 │凱渥時尚商務俱樂部│00-0000000 │00-0000000 │臺南市中西區│臺南市中華西│華恩 │原證12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中華西路一段│路一段261 號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261 號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華恩菸酒有限公司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臺南市建平12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街65號2F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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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1 │NOW │柏泉小吃店 │ │0000000 │關店 │高雄市前金區│邦妮 │原證13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長生里自強二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路76號1樓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邦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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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2 │Recall │睿科企業社 │00-0000000 │00-0000000 │高雄市前金區│高雄市前金區│禾易 │原證14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新盛一街26號│新盛一街26號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和易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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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3 │LING │堉成飲料店 │00-0000000 │00-0000000 │台南市中西區│高雄市中西區│華恩 │原證15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永福路二段 │永福里中正路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185號 │37號2樓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華恩菸酒有限公司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臺南市建平12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街65號2F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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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4 │155音樂 │155冷飲店 │ │ │關店 │ │華恩 │原證16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華恩菸酒有限公司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臺南市建平12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街65號2F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5 │觀 │觀CLUB │ │00-0000000 │臺南市中西區│臺南市南區健│華恩 │原證17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健康路二段 │康路二段185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185號 │號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華恩菸酒有限公司 │ │00-0000000 │ │台南市建平12│ │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街65號2F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6 │Perfect │帕飛企業社 │00-0000000 │00-0000000 │高雄市新興區│高雄市新興區│宇群 │原證18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自立二路146 │自立二路146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2樓 │號2樓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聯群洋行有限公司 │ │07-5XX9936 │ │高雄市鼓山區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中華一路2131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-1號2F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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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7 │Line │宥冠企業社 │ │00-0000000 │關店 │高雄市前金區│禾易 │原證19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 │復元里中華三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路67號1樓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和易洋行貿易有限公│ │0000000 │ │高雄市前金區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成功一路302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8 │WIFI │壹捌壹飲料店 │000000000 │00-0000000 │高雄市新興區│高雄市前金區│禾易 │原證20 │
│ │ │(統編:00000000)│ │ │七賢二路181 │七賢二路181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和易 客尼亞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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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附表二】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品名 │瓶數 │原告主張該等酒類單價 │原告主張該等酒類受損總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額(新臺幣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起瓦士REVOLVE調和式 │131 │1,015元 │13萬2,965元 │
│ │蘇格蘭威士忌(裸瓶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百齡罈17年調和式蘇格蘭│847 │1,200元 │101萬6,400元 │
│ │威士忌(裸瓶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格蘭利威12年單一麥芽 │575 │819元 │47萬0,925元 │
│ │蘇格蘭威士忌(裸瓶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皮耶爵特級香檳 │14 │1,800元 │2萬5,2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│ │ │ │164萬5,490元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