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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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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   告 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勤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      黃雍晶律師 被   告 許方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之「王德勒」記載應更正為「王 德勤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「王德勒」之記載,顯係 「王德勤」之誤載,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