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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  告 麗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同根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      李慧盈律師       何旭苓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(張志明律師複代理人)       蘇哲萱律師(何旭苓律師複代理人) 被  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      楊斯律師 被   告 新龍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晋 訴訟代理人 簡世文       邱基峻律師       楊斯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三時,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 論程序期日。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下述事項具 狀表示意見: (一)被告部分:   ⑴對於原告主張系爭合約之性質為承攬契約,是否仍爭執?   ⑵依新龍公司於107年5月21日函文通知原告表示略以:「‧    ‧‧又106年12月原告額外提出客製程式需求,‧‧‧已    於107年1月23日以郵件通知原告進行驗收結案上線,惟原    告突然告知將訴諸法律行動並關閉所有對話窗口;本公司    與原告簽署『ERP維護合約』有限期限至107年12月31曰,    106年11月原告曾告知要增購授權人數,基於維護合約的    誠信原則,本公司於106年與107年已墊付原告SAP維護費    用給SAP原廠共26萬,也並未收到原告的SAP維護費等語。    被告於109年7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稱將提出『ERP維護合約    』等語,然今未見被告提出。再者,被告就此主張同時    履行抗辯,則此為維護費用與兩造間契約關係如何構成主    給付義務關係,請被告具體說明。   ⑶被告以麗景酒店未給付被告SBIR契約款項為由,主張本件    有同時履行抗辯之事由,則此SBIR契約款項與兩造間契約    關係如何構成主給付義務關係,請被告具體說明。   ⑷原告主張以107年5月14日律師函通知被告應於10日內修正    完成附表二所示履約事項,但被告未於期限內完成,故被    告於斯時起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等語。如本院認原告附表    二所示內容屬系爭契約履約之內容,則該附表二之內容是    否屬被告能力可補正事項?   ⑸被告於107年6月5日向原告表示進行驗收會議等語,是否    僅係單純結算驗收會議?   ⑹被告表示已完成系爭契約之90%等語,此部分具體舉證為    何?   ⑺原告主張本件因被告所提出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,並以解    除契約後因不符合原告需求目的,該ERP系統及軟體框架    對於原告無用,原告亦無法以之另供他用,原告解約後,    僅負有返還使用權即不再使用之義務等語,被告有何意見    ? (二)原告部分:   ⑴原告是否曾於106年11月曾告知被告要增購授權人數?   ⑵對於被告於106年與107年已墊付原告SAP維護費用給SAP原    廠共26萬,也並未收到原告的SAP維護費等情,是否爭執    ? (三)兩造若願協同麗景酒店洽談和解或調解,並請具狀時一併    說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 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吳韻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