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137,106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7,82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1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1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莊琇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