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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潔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俊隆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坤陽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義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林錫茂       王浩偉       洪麗娥       林麗珍       洪敏瑄       王俊傑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惟查,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 )4,627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,25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6  月  2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6  月  2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