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潔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洪俊隆
上 訴 人即
被 告 坤陽技術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俊義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林錫茂
王浩偉
洪麗娥
林麗珍
洪敏瑄
王俊傑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
惟查,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4,627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,25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
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雅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