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3號
原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
法定
代理人 杜元坤
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
律師
鄭翊秀律師
被 告 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進南
被 告 康博醫療器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桂微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前揭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佩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