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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 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上訴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254, 540元(計算式:1,301,816元+976,362元+976,362元=3,254,540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,91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 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