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3號
原 告 甘承儒
被 告 心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莉芯
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
律師
杜承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
時五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前揭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原告應於民國109年2月1日前,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
明及檢附相關證據,並將
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李佩穎
附件:
一、原告主張聲明書受脅迫簽立,而認為無效,是欲主張因受脅
迫而撤銷聲明書之意思表示?
二、原告主張就結算利益分配另應列入1,614,225元之利益加入
分配,但前開聲明書業已表示不得再為民事上之權利,何以
得再為主張?(就前開聲明書效力之主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