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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合夥分配利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43號 原   告 甘承儒 被   告 心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莉芯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      杜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五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前揭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原告應於民國109年2月1日前,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 明及檢附相關證據,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件: 一、原告主張聲明書受脅迫簽立,而認為無效,是欲主張因受脅 迫而撤銷聲明書之意思表示? 二、原告主張就結算利益分配另應列入1,614,225元之利益加入 分配,但前開聲明書業已表示不得再為民事上之權利,何以 得再為主張?(就前開聲明書效力之主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