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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郭○瑀       郭○宏       郭○綸 法定代理人 黃○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安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92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(下同)5,407,07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,838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5   月  1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亭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