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2號
上 訴 人 郭○瑀
郭○宏
郭○綸
法定
代理人 黃○玲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安運輸股份有限公
司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92 號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5,407,074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1,838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亭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