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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  告 堅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如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被   告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彰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      陳沛羲律師       蘇蘭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前揭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