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號
上 訴 人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晏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77,348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16,020元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,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得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譚德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
書 記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