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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77,34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,020元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,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得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 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