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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晏 被 上訴人 建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2月3 日裁定限期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 達上訴人,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繳 費查詢單在卷可稽。則上訴人之上訴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