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號
上 訴 人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晏
被
上訴人 建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慶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
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
國108 年12月3 日裁定限期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
達上訴人,
惟上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繳
費查詢單在卷
可稽。則上訴人之上訴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譚德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書 記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