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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龍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恩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用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9,500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,905元;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70,000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,905元,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,810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4 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4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