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龍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甄恩航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用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查
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9,500 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10,905元;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70,000 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0,905元,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,810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