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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龍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恩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信用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4 月29 日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55 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6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。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 達上訴人,上訴人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,有本院送 達證書、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 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