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龍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甄恩航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信用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麗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4 月29 日
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55 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
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9 年6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。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
達上訴人,
惟上訴人
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
等情,有本院送
達證書、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
可稽,依
前揭規定,
上訴人之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