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0號
原 告 環球維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文寬
訴訟代理人 李玉澄
曾令權
陳麗文
律師
被 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柯朝元
訴訟代理人 李振中
曾子茵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判
決,其原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一項、第三項關於「壹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元」記
載,應更正為「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(理由欄計算抵
銷之金額為新臺幣469,097元,但計算時因誤以479,250元為
之)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佩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