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環球維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文寬
訴訟代理人 李玉澄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高雄總醫院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上訴人提起
本件上訴,聲明不服原判決,
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
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又依上訴人第一
審聲明請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322,000 元,原判
決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141,733 元,則上訴人如就敗訴部分全部
上訴,上訴利益即為2,180,267 元(計算式:2,322,000 -141,
733 =2,180,267 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4,021元,此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34,021元及補正
上訴聲明,逾期不繳及未補正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佩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