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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陳宥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勝亮、上鑫工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4 日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44, 43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8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 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玫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