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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政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乙均       蔡清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3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85 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均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(下同)5,326,89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,650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共同被告對於 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,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(最 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)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