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訴字第985號
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三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被 告 洪乙均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
張齡方律師
被 告 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
被 告 蔡清裕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
被 告 鍾達文即巨和實業社
鍾政倫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3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985號判決,其原本、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之
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利息起算日「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日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十日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
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、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利息起算日之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