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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玖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宵等4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5,571,483 元,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4,363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