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澤承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台灣博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
本件上訴聲明為:(一)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(二)
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128萬7,38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94,7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