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
勞訴字第4號
原 告 王夢召
徐海峽
范小柯
范杰賓
王新堂
劉豐雨
宋江勛
范琼寬
冷文兵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吳景芳
律師
鄭旭廷律師
被 告 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洪振能
被 告 洪高雄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
蔡涵如律師
郭小如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請求給付薪資等事
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
行調查事項,
爰裁定
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劉容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