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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  告  王夢召        徐海峽        范小柯        范杰賓        王新堂        劉豐雨        宋江勛        范琼寬        冷文兵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吳景芳律師        鄭旭廷律師 被   告  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振能 被   告  洪高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       蔡涵如律師       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事項,裁定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容辰